(2015)菏牡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被告:张某丁,农民。被告:张某戊,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和亡妻韩某某育有3子2女。妻子三十九年前去世后,我一个人含辛如苦把5个孩子抚养成人,现均已成家。长子于2005年死亡。现我已80多岁,身体患有××,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来源。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我先后4次因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4465元。住院期间,长女张某丁和三子张某丙轮流照料我,并先行帮我垫付医疗费。几次住院治疗之后,第一被告张某乙和第四被告张某戊,不但不支付给我应分摊的医疗费,而且也不支付给我2014年每人每年1000元的赡养费,致使我生活困难,精神受挫。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18465元。被告张某乙未作答辩。被告张某丙未作答辩。被告张某丁未作答辩。被告张某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于1933年9月24日出生,其妻已去世多年。原告生育5个子女:长子张育德(1952年出生,2005年死亡)、次子张某乙(1962年出生)、三子张某丙(1965年出生)、长女张某丁(1955年出生)、次女张某戊(1957年出生),五子女均结婚另过。2014���原告张某甲因患肺癌四次在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10日,住院总费用3365.8元,在新农合报销980元;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3月5日,住院总费用7914.8元,在新农合报销4235元;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8日,住院总费用7607元,新农合报销3934元;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31日,住院总费用8884.4元,新农合报销5316元。原告张某甲曾于2009年以四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以(2009)菏牡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二零一零年开始每年四被告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771.2元;原告张某甲又于2014年以其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且有病在身为由要求四被告支付原告在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四次入住菏泽市立医院定的医药费及住院费17147元,本案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菏牡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告每人各支付原告医疗费4286元,其中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10日,住院总费用3365.8元,与本次诉讼中的第一次住院费用重复。四被告对以上事实,未提交相反证据。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支付赡养费,因原告张某甲已于2009年起诉四被告,本院以(2009)菏牡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原告再次起诉,本院不应再予审理。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支付医疗费14465元,因原告张某甲实际支出27771元,已报销14465元,扣减(2014)菏牡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裁处部分,剩余10920.20元应由四被告均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人各支付原告张某甲医疗费2730.05元。二、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顺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