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负责人:陆燕平。委托代理人:俞海、刘乃凤,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峰,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自治区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