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招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382号罪犯陈招平,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惠东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招平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招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招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5000元,罚金1000元,均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招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主观恶性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招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