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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执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褚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32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褚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褚某的工资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