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褚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32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褚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褚某的工资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