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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杜耿氏与孙玉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耿氏,孙玉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杜耿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召,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耿氏诉被告孙玉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耿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鑫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