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倪龙珍与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龙珍,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倪龙珍,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2501号1幢。法定代表人沈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锋,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龙珍与被告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龙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龙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倪龙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