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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孙国勤因与被申请人王云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国勤,王云龙,李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孙国勤。委托代理人范守涛,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云龙。被申请人李光华。申请人孙国勤因与被申请人王云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国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王云龙驾驶李光华所有的云AAXX**徐工牌XZJ5328JQZ25K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并提供其价值90万元的云EGXX**号凯宴B5WP1AG292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国勤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判决能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李光华所有的现停放在南华县源星汽车修理厂,车牌号码为云AAXX**徐工牌XZJ5328JQZ25K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