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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新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