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新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