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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董元忠与顾小美、马金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董元忠,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德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芦花乡良渠稍村四队13号。被执行人顾小美,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平罗县崇岗镇沟口吴忠麻辣烫店内。被执行人马金贵,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平罗县崇岗镇沟口吴忠麻辣烫店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306元,承担诉讼费5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金贵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C02**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