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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北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北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北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林汝均,社长。委托代理人彭绍伦、刘志佳,均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叶永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北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绍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工业园北约工业区H座厂房第四层租赁给被告作厂房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每平方米租金按13.5元/月计算,租金的递增为每年在原有的基础上递增3.5%,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每月租金为5589元。综合管理费为每月120元,电力设施使用费为每千瓦时0.1元。租金、综合管理费、电力设施使用费每月交纳一次。被告自2014年8月起共拖欠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等未支付,计算至2014年11月份,合计19025.63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租金11178元、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综合管理费240元,2014年8月份至11月份电力设施费672.90元,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电费6934.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2、南农部[2009]6号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农村工作部文件:南海区换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工作意见复印件1份。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打印件各1份。4、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1份。5、南海区桂城街道集体组织收据(电子)复印件1份。6、费用支出单复印件2份。7、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8、电费单原件18份。9、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1-4、7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6、9没有原件核对,证据6为原告自行制作材料,亦无法证实证据9缴费单位与本案的关联,证据8并非电力部门出具的单据,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均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桂城科技园北约工业区H座厂房第四层租赁给被告作厂房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5400元,每年在前一期的基数上递增3.5%,其中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每月租金5589元;租赁使用费实行先缴交后使用的原则,每期使用费在当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每月10日前收取上月份的电力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千瓦时(度)收取0.1元(以上月份的实际耗电量计算);管理费每月120元,于每月缴交租金时一同缴纳;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确认于2014年12月收回涉讼厂房。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已支付原告所诉请的租金等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10月至11月租金11178元、管理费24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所述的垫付电费情况,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电费及电力设施费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涛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10月至11月租金11178元、管理费24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北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北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1元,被告负担42.72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冬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