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