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与张桂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张桂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住所地淮安市交通路淮海第一城南屏苑38、39楼门面.投资人朱怀忠。委托代理人王闯,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花。上诉人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与被上诉人张桂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金陵鸭血粉丝汤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仲伟强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