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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吕小平与乐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平,乐传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吕小平。委托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传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平诉被告乐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小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传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35元,减半收取5567.50元,由原告吕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