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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5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