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5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