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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许洪军申请执行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军,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63-1号申��执行人许洪军,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北路。机构代码:75852059-5.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4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