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忠彬与肖美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彬,肖美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吴忠彬,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春龙、魏承碧(实习),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美清,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彬与被告肖美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彬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忠彬负担。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茜凌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