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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曹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28-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五街区515栋6单元4层5号。法定代表人陈丽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静,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62598.55元,未执行标的562598.55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四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