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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燕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溪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燕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后溪镇溪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燕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溪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统政,主任。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燕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溪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湖里区燕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溪西村民委员会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溪西村民委员会财产人民币821442.48元(包括本金801944.48元、执行费10419元和案件受理费9079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