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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3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登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知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