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庆军与沈阳港丰巨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军,沈阳港丰巨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2194号原告高庆军,男,锡伯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港丰巨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下深村1号楼1-1。法定代表人黄文仔,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高庆军与被告沈阳港丰巨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高庆军承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