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阳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