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利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学刚与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马学刚,男,1978年4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王占军,系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金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2015)吴利民初字第79号马学刚与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学刚与被执行人金涛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马学刚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存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玉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