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武龙与XX、张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龙,XX,张建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5号原告武龙,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好,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龙诉被告XX、张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武龙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