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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武龙与XX、张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龙,XX,张建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5号原告武龙,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好,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龙诉被告XX、张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武龙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