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豪明、钱正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豪明,钱正西,校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士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豪明。被执行人钱正西。被执行人校林强。本院在执行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豪明、钱正西、校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豪明、钱正西、校林强已各自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1195元,共计3585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