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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俊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商初字第24号原告程俊锁,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住所地祁县迎宾东路**号。负责人杨文燕,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程俊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俊锁、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俊锁诉称,2014年1月1日13时50分许,王建政驾驶原告所有的晋KSXX**、晋KQX**挂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沿临夏线由南向北行���至襄汾县兴国中学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霍茂红驾驶的冀DKXX**冀DWS**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王建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襄汾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建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自己所有的晋KSXX**、晋KQX**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行垫付王建政医疗费22362.62元,给付王建政营养费、伙食补助费2000元,两项共计24362.62元。但被告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故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上述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35号判决我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王建政73082元,保险余额为26918元。对原告主张垫付的王建政医疗费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核减非医保用药10%,原告赔付王建政2000元属个��行为,不应由我公司赔付。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13时50分许,王建政驾驶原告所有的晋KSXX**、晋KQX**挂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沿临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襄汾县兴国中学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霍茂红驾驶的冀DKXX**、冀DWS**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王建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襄汾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建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自己所有的晋KSXX**、晋KQX**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十万元,,已用去73082元,保险余额为26918元,保险期间从2013年9月8日到2014年9月7日。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王建政先行垫付医疗费22362.62元,给付王建政2000元,原告损失共计24362.62元,该损失经(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35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未予���理赔。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35号判决书、商业险保单、晋KSXX**、晋KQX**挂号车机动车行驶证、王建政身份证明、驾驶证、医疗费票据。本院认为,原告为其实际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原、被告之间形成明确的保险合同关系,属有效合同。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原告车辆的承保方应依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事故损失予以理赔。经本院核定,原告赔偿伤者王建政的损失共计24362.62元未超过保险理赔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被告主张应核减王建政医疗费10%,因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诉讼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之规定,按照由败诉方负担的一般原则,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程俊锁损失24362.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琴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