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某、汪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晓娟。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投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汪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晓娟、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底至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汪某在本市江东区兴宁路22号格林豪泰酒店xx房间,以麻将牌为赌博工具,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2014年11月4日至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袁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江东区兴宁路22号格林豪泰酒店526房间,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千余元。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派出所了解抓获的涉赌人员情况时,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汪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斯某、田某、袁某、董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人口信息、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查获的麻将牌、抽头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汪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犯罪工具:抽头篮一只、麻将牌两副及抽头款人民币四百一十元予以没收。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庾泳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程晚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