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山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丽娟,焦作市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六日登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为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别无人向本院提起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中国银行焦作焦东路支行出具的票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焦作焦东路支行。收款人: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开户行:焦作建行焦东支行}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新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立新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牛守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春霞第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