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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景文与被告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文,宋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朱景文。委托代理人周淑侠(原告朱景文之妻)。被告宋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文诉被告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景文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景文承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