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景文与被告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文,宋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朱景文。委托代理人周淑侠(原告朱景文之妻)。被告宋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文诉被告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景文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景文承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