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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许本民与刘长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本民,刘长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6号原告许本民。被告刘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本民诉被告刘长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