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许本民与刘长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本民,刘长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6号原告许本民。被告刘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本民诉被告刘长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