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长斌、马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长斌,马玉香,张兴发,刘长明,刘志勇,郑书君,鲍明双,郝士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157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陵县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王长斌。被告马玉香。被告张兴发。被告刘长明。被告刘志勇。被告郑书君。被告鲍明双。被告郝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长斌、马玉香、张兴发、刘长明、刘志勇、郑书君、鲍明双、郝士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长斌、马玉香、张兴发、刘长明、刘志勇、郑书君、鲍明双、郝士平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卫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