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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孝明申请郭海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孝明,郭海军,孙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林孝明,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孙万虎,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海军在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的工程款人民币180000.00元,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刘爱民审判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