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孝明申请郭海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孝明,郭海军,孙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林孝明,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孙万虎,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海军在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的工程款人民币180000.00元,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刘爱民审判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