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君山区供销联社与邱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君山区供销联社,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君山区供销联社,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被申请人邱刚。申请人君山区供销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邱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邱刚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君山区供销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湘等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君山区供销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刚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淑芳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许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