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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女,农民,住东昌府区于集镇后高村。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农民,住东昌府区于集镇后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润林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