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2015)海法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杨初发与被执行人彭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初发,彭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杨初发。被执行人彭金华。申请执行人杨初发与被执行人彭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彭金华名下的“横县南通9966”号船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彭金华名下的“横县南通9966”号船;二、扣押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