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平原县龙源典当有限公司诉德州优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潘进武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龙源典当有限公司,德州优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潘进武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平原县龙源典当有限公司诉德州优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潘进武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平原县龙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斌,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优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历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女,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进武,男,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龙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优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潘进武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进武位���平原县平恩公路北侧远东运输公司西邻的土地(地号为22/316/19/142)和地上办公楼及宿舍(证号为S004000、S004001),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第、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潘进武所属位于平原县平恩公路北侧远东运输公司西邻的土地(地号为22/316/19/142)和地上办公楼及宿舍(证号为S004000、S0040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闫长利审判员 胡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和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