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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小飞、张艳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小飞,张艳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小飞,男,汉族。被告张艳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小飞,张艳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