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建利与闫相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利,闫相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24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利。被执行人:闫相力(曾用名闫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闫相力名下所有的两辆汽车,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闫相力名下所有的两辆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月》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相力名下所有的两辆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