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文平犯敲诈勒索罪、信用卡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50号罪犯王文平,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平犯敲诈勒索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将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文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88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