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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春菊,胡长法与胡胜明,向前和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菊,胡长法,胡胜明,向前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杨春菊,女,1948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胡长法,男,194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胡胜明,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向前和,女,1982年3月2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杨春菊、胡长法诉与被告向前和、胡胜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与被告对共有财产析产。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春菊、胡长法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菊、胡长法撤回对被告胡胜明、向前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春菊、胡长法负担。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自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