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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郭某某,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衍利,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