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高秀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秀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30号罪犯高秀英,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淇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2002)鹤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秀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兵顺、高秀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全、王云鹏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共计21000元。被告人姚兵顺、高秀英各承担105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全、王云鹏及同案原审被告人姚兵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9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9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高秀英在执行期间,2004年9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秀英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高秀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姚兵顺与被告人高秀英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预谋害死高秀英的丈夫王水海。2001年4月20日傍晚,高秀英将姚兵顺事先给其的毒药下到饭锅中,并将饭端给王水海吃下,王吃后中毒身亡。同时认定高秀英系故意杀人案件主犯,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秀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5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校志琴、李爱梅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秀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秀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