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王某某,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判员 高战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