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井丰与周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井丰,田坤,周涛,梁树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第02095号原告周井丰,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坤,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周涛,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被告梁树忠,男,1960年2月7日出生。原告周井丰与被告田坤、周涛、梁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井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井丰撤回起诉。案件收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井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