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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阮红卫与陈大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红卫,陈大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2号申请执行人阮红卫,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陈大孝,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执行人阮红卫与被执行人陈大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9)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阮红卫与被执行人陈大孝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大孝偿还申请执行人阮红卫借款2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0000元,其他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阮红卫自愿放弃。2015年1月26日被执行人陈大孝已按和解协议履行,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阮红卫领取了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阮红卫申请执行的(2009)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龙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