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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丽莲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任 军执行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