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77-3号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寒代理审判员 胡德旭人民陪审员 董 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