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俞永辉与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永辉,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俞永辉被执行人: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美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俞永辉与被执行人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绍新儒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已查控,但暂时无法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