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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与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住所地:望花区工农街。法定代表人:盛永刚,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永清,公司员工。被告: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开发区高湾街高阳路。法定代表人:刘世英,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庆,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阳路10-3楼1单元301号,身份证号:210411195910021410。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诉被告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于2015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福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