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邢厚财与王世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简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厚财,王世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93-1号原告:邢厚财,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汽车修理工,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世平,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职业不详,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邢厚财与被告王世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王世平下落不明,需要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