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贾某与奚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奚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妇,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奚某,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奚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奚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伊环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岳晓玲 更多数据: